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市生態環境局已聯合發布了《深圳市清潔生產審核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現將政策解讀如下:
一、有關背景
近幾年,國家不斷加強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狠抓污染防治,進一步深化節能減排,出臺了多項推動工業企業清潔生產的政策。2003年1月1日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2012年已進行了修訂;2016年5月16日,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和環境保護部頒布了《清潔生產審核辦法》(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環境保護部令第38號);2018年4月12日,生態環境部辦公廳和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印發了《清潔生產審核評估與驗收指南》(環辦科技〔2018〕5號);2018年6月16日,《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全面加強生態環境保護堅決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的意見》提出:在能源、冶金、建材、有色、化工、電鍍、造紙、印染、農副食品加工等行業,全面推進清潔生產改造或清潔生產化改造。
以上政策的出臺不斷深化對清潔生產審核工作的要求,我市原有的清潔生產審核實施細則,即《深圳市清潔生產審核實施細則》(深貿工源字〔2007〕39號)(以下簡稱《原細則》)已滯后于國家、省的相關政策,不能適應當前清潔生產審核工作的形勢需要。
二、為什么要制定《細則》
(一)我市在以往推進清潔生產工作中,部分咨詢服務機構因技術設備等基礎配備不足,清潔生產審核能力受限,造成對企業審核重點把握不住,改造效果不佳,清潔生產審核質量不過關,不利于推動我市清潔生產審核工作。另外目前清潔生產審核存在個人掛靠承包、低價承攬審核項目,擾亂了第三方服務市場。而且,近兩年廣東省已開發運用“廣東省清潔生產信息化公共服務平臺”,要求各市依據服務平臺開展清潔生產工作,從而實現對全省清潔生產審核企業審核流程的規范化、信息化管理。
(二)近年來,《國家清潔生產審核辦法》對應當實施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企業的管理權限提出新要求,我市原細則并未對相關職責分工予以明確。《關于深入推進重點企業清潔生產的通知》(環發〔2010〕54號)要求重金屬污染防治重點行業、產能過剩行業、《重點企業清潔生產行業分類管理名錄》(以下簡稱《名錄》)規定的其他重污染行業應作為實施清潔生產審核的重點工作,并規定了不同行業兩次清潔生產審核的間隔時間,深化了重點行業清潔生產審核的推進機制,但我市《原細則》中未對該部分內容做詳細規定。按以往自愿實施清潔生產審核工作實際,自愿實施清潔生產審核企業分省級驗收和市級驗收,并沿用至今,但《原細則》中未予明確,應根據工作實際增加該部分內容以進一步規范管理。
基于以上情況,我市亟需在國家清潔生產審核辦法的基礎上,結合我市實際,進一步細化并重新制定《細則》。
三、《細則》的主要內容及有關問題說明
《細則》分為總則、清潔生產審核、自愿實施清潔生產審核、實施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組織與管理、獎勵和懲戒、附則等七章,共三十四條。除附則外,分別對清潔生產審核主體權責分工,清潔生產審核范圍和清潔生產審核程序,自愿實施清潔生產審核,實施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企業、咨詢服務機構及相關部門組織與管理,資金獎勵和技術支持、咨詢服務機構懲戒等方面做了規定。結合《國家清潔生產審核辦法》及新的政策要求,對比我市《原細則》,重點對本《細則》中以下幾點內容進行說明:
(一)規范咨詢服務機構及自行開展清潔生產審核企業管理。
《清潔生產審核辦法》第十六條規定了咨詢服務機構應當具備的條件包括:(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具備為企業清潔生產審核提供公平、公正和高效率服務的質量保證體系和管理制度。(二)具備開展清潔生產審核物料平衡測試、能量和水平衡測試的基本檢測分析器具、設備或手段。(三)擁有熟悉相關行業生產工藝、技術規程和節能、節水、污染防治管理要求的技術人員。(四)擁有掌握清潔生產審核方法并具有清潔生產審核咨詢經驗的技術人員。另外,《清潔生產審核辦法》第十五條規定了如果自行獨立組織開展清潔生產審核,應具備本辦法第十六條第(二)款、第(三)款的條件。
本《細則》在《國家清潔生產審核辦法》已有規定的基礎上,進一步細化對咨詢服務機構及自行開展清潔生產審核企業人員配備的要求。如本《細則》第十條規定自行組織開展清潔生產審核的企業須提交證明材料包括:1.提供4名以上負責本單位能源管理、環境管理、安全生產等方面人員上崗培訓合格證書或執業資格證書,其中1人為項目負責人須提供高級職稱證書,委托外部專家指導的,應提供專家本人高級職稱證書;2.提供4名以上經國家或廣東省清潔生產審核師培訓的合格證書。第十六條規定自行組織實施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企業須提交的證明材料與第十條相同。
本《細則》在國家清潔生產審核辦法的基礎上做了細化及量化是基于以下幾方面考慮:一是早在2010年9月1日實施的《廣東省清潔生產技術服務單位管理辦法》中已對咨詢服務機構基礎配備情況做出詳細規定,如第五條中規定申請技術服務單位應符合的條件包括:具有2名以上高級職稱和5名以上中級職稱的專職清潔生產審核咨詢人員,并經國家和廣東省清潔生產審核師培訓合格”、“熟悉相關法律、法規及技術規范、標準,熟悉相關行業生產工藝、污染防治技術,能夠獨立完成工藝流程的技術分析,進行物料平衡、能量平衡計算;第六條中規定申請技術服務單位應提交的材料包括:清潔生產技術服務人員專業技術職稱資格證書和清潔生產審核師培訓合格證書復印件”、“申請單位為清潔生產技術服務人員購買社保記錄復印件和勞動合同復印件。二是經調查分析,自咨詢服務機構取消認定后,市場出現一批“中介”性質的服務機構,這些機構基礎配備不足,特別是專業審核人員數量及能力不夠,對審核重點把握不準,導致一些企業清潔生產審核改造效果不佳。三是清潔生產審核一般涉及節能、污染防治、節水等多個領域,對人員專業素質具有較高的要求,而且配備多名不同領域的專業技術人員能為清潔生產審核提供保障。四是咨詢服務機構應具備獨立開展清潔生產審核的能力,才能保障為企業提供科學指導與技術支持等服務,其中清潔生產審核師證書、具有審核經驗正職人員等是構成咨詢服務機構獨立審核能力的基本要素。
(二)實現清潔生產審核信息化管理。
《廣東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廣東省環境保護廳關于印發清潔生產審核及驗收工作流程的通知》(粵經信規字〔2017〕3號)規定:清潔生產審核企業應在名單發布之日起一個月內登陸‘廣東省清潔生產信息服務平臺’(以下簡稱‘服務平臺’)注冊及公布相關信息,并在兩個月內啟動清潔生產審核,一年內完成清潔生產審核報告;企業完成清潔生產審核工作,實施中,高費清潔生產方案并取得一定的績效后,應登陸‘服務平臺’提出評估驗收申請,并將下列材料按順序裝訂成冊一式五份,提交至牽頭部門。
為促進清潔生產審核工作信息化管理,細化“服務平臺”操作流程,明確各項工作時間節點,本《細則》第十一條進一步細化了對填寫審核計劃、提交驗收申請、提交材料、材料審核等工作要求。
(三)細化實施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企業審核期限要求。
《關于深入推進重點企業清潔生產的通知》(環發〔2010〕54號)提出:當前要將重有色金屬礦(含伴生礦)采選業、重有色金屬冶煉業、含鉛蓄電池業、皮革及其制品業、化學原料及化學制品制造業五個重金屬污染防治重點防控行業,以及鋼鐵、水泥、平板玻璃、煤化工、多晶硅、電解鋁、造船七個產能過剩主要行業,作為實施清潔生產審核的重點;五個重金屬污染防治重點行業的重點企業,每兩年完成一輪清潔生產審核;七個產能過剩行業的重點企業,每三年完成一輪清潔生產審核;《名錄》確定的其他重污染行業的重點企業,每五年開展一輪清潔生產審核。
為加強對五個重金屬污染防治重點行業、七個產能過剩行業、《重點企業清潔生產行業分類管理名錄》確定的其他重污染行業的重點企業清潔生產管理,利于制定我市有關行業清潔生產推行計劃,保障有序推進,本《細則》第十八條中明確了該類行業每一輪清潔生產審核的期限。
(四)規范對評估驗收不合格企業的管理。
《廣東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廣東省環境保護廳關于印發清潔生產審核及驗收工作流程的通知》(粵經信規字〔2017〕3號)第四點其他事項中規定:審核名單內企業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審核時間的,須提供相關證明材料報地級以上市經濟和信息化部門、環境保護部門批準。無特殊原因拒絕、拖延或沒有在規定時限內完成清潔生產審核工作,或者在清潔生產審核中弄虛作假,或者不報告、不如實報告審核結果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有關條款予以處罰。逾期不開展審核的企業,滾動納入下一輪審核名單。
考慮我市在以往清潔生產審核工作中遇到評估驗收不合格的實施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企業為避免處罰,同一年內多次申請驗收的情況。因不同企業遇到的問題各異,整改進度不一致,多次申請驗收容易造成工作碎片化,難以滿足成批驗收條件,將會帶來較大的資源消耗,增加清潔生產主管部門的工作負擔;另外,同一年內組織對個別評估驗收不合格企業進行多次評估驗收與我市清潔生產管理工作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相違背,同時也違背了污染防治的本質。因此,本《細則》第十九條在粵經信規字〔2017〕3號文第四點其他事項規定的基礎上,增加將一次評估驗收不合格企業滾動納入下一輪審核名單的規定,以規范對評估驗收不合格企業的管理。
(五)自愿實施清潔生產審核分省級和市級清潔生產審核驗收。
《廣東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廣東省環境保護廳關于印發清潔生產審核及驗收工作流程的通知》(粵經信規字〔2017〕3號)第四點其他事項中規定:通過地級以上市經濟和信息化部門、環境保護部門組織的清潔生產審核評估驗收,評分為80分或以上,且驗收前一年內無超標超總量排污、能耗超限額的情況的企業,可由地級以上市工業和信息化部門、環境保護部門聯合推薦,申請省級清潔生產企業驗收。我市以往清潔生產審核工作中也采用了相似做法,即把自愿實施清潔生產審核企業分為省級清潔生產審核驗收及市級清潔生產審核驗收,其中對驗收結果優異(評分80分以上)的市級清潔生產審核企業,推薦申請省級清潔生產審核驗收。
本《細則》第十二條中繼續沿用以上規定內容,并進一步細化了對自愿實施清潔生產審核企業遞交材料的審核要求,強化了對近三年污染物排放等環保達標,無超標超總量排污、能耗超限額等要求。
來源 |深圳市工業和信息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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