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全面推進我省清潔生產工作,規范清潔生產審核和驗收程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清潔生產審核辦法》(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 2016 年第 38 號)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清潔生產審核及驗收工作流程如下:
一、清潔生產審核
(一)各地級以上市經濟和信息化部門、環境保護部門根據本地區清潔生產推進工作方案,結合當地節能環保工作實際,每年 1 月底前聯合確定并發布本年度清潔生產審核企業名單,以及企業應采取的審核方式和驗收時限。各地級以上市經濟和信息化部門、環境保護部門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清潔生產審核辦法》及國家和地方相關規劃、行動計劃的規定,或依據工作量對等的原則,協商確定名單中企業清潔生產審核管理工作的牽頭部門。實施簡易流程清潔生產審核的企業原則上由地級以上市經濟和信息化部門牽頭管理。
(二)清潔生產審核企業應在名單發布之日起一個月內登陸“廣東省清潔生產信息服務平臺”(以下簡稱“服務平臺”)注
冊及公布相關信息,并在兩個月內啟動清潔生產審核,一年內完成清潔生產審核報告。
(三)鼓勵未列入名單的企業積極開展清潔生產審核工作,企業可向所在地的地級以上市經濟和信息化部門提出開展清潔生產審核的申請,并登陸“服務平臺”注冊及公布相關信息。申請材料包括:
1.廣東省實施清潔生產審核申請表(附件 1);
2.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
3.如委托咨詢服務機構開展審核的,應提供技術服務合同復印件。
(四)企業開展審核工作可采用下述兩種方式: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業,實施清潔生產審核流程,原則上包括審核準備、預審核、審核、方案的產生和篩選、方案的確定、方案的實施、持續清潔生產等。
(1)國家、省或市考核的規劃、行動計劃中明確指出需要開展清潔生產審核工作的企業;
(2)國家級、省級或市級能耗、環保重點監控名單的企業;
(3)申請各級清潔生產、節能減排等財政資金的企業;
(4)其他能耗較高或環境影響較大的企業,如超過單位產品能源消耗限額標準,污染物排放超過國家或地方排放標準,或超過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企業。
2.上述情形以外的企業,可以實施簡易流程清潔生產審核,原則上包括審核準備、現狀調研及問題分析、方案的確定與實施、績效分析與匯總等。
(五)企業可自行組織開展審核工作,或通過聘請外部專家、委托具備相應能力的咨詢服務機構等方式開展審核工作。
二、清潔生產審核的評估驗收
(一)企業完成清潔生產審核工作,實施中/高費清潔生產方案并取得一定的績效后,應登陸“服務平臺”提出評估驗收申
請,并將下列材料按順序裝訂成冊一式五份,提交至牽頭部門。
1.廣東省清潔生產審核績效表(附件 2);
2.清潔生產審核報告。
(二)牽頭部門對材料進行初審。符合條件的,牽頭部門會同相關部門組織清潔生產專家或委托相關單位,開展現場評估驗收工作。
(三)現場評估驗收的專家組由 3-5 名熟悉行業、清潔生產及節能環保的專家組成。現場評估驗收程序包括聽取匯報、材料審查、現場檢查、詢問答辯等,具體工作內容如下:
1.企業匯報開展清潔生產審核的情況,包括審核過程、實施方案、取得績效、存在問題、持續計劃等;
2.專家組審查、核實企業清潔生產相關材料,包括審核驗收報告、清潔生產方案實施證明資料、環評批復文件、排污許可證、污染物排放監測報告等;
3.專家組考察企業生產現場,實地檢查清潔生產實施情況,包括方案實施、管理狀況、工藝設備情況、水及能源監測計量設備情況等;
4.專家組詢問企業清潔生產實施情況,重點審查清潔生產審核過程的真實性,審核報告的規范性,污染減排、資源能源利用效率、工業裝備控制、產品和服務等改進效果,環境、經濟效益是否達到預期目標,并核實企業清潔生產水平;
5.專家組按照《廣東省清潔生產審核評估驗收評分表》(附件 3)進行評分,并形成評估驗收意見(附件 4)。
(四)清潔生產審核評估驗收結果分為“通過”和“不通過”兩種。有下列情況之一的,驗收不通過:
1.審核完成后,企業未能穩定達到國家或地方要求的污染物排放標準、核定的主要污染物總量控制指標或污染物減排指標;
2.審核完成后,企業單位產品能源消耗未能符合限額標準要求;
3.清潔生產審核開始至驗收期間,發生重大及特別重大污染事故;
4.達不到相關行業清潔生產評價指標體系的Ⅲ級水平(國內清潔生產基本水平)或同行業基本水平;
5.存在弄虛作假行為;
6.納入國家、省或市節能減排規劃、行動方案的企業,未實施有針對性的中/高費方案;
7.評估驗收評分 60 分以下,或評估驗收評分表中 6 項重點指標中任何 1 項為“否”。
(五)通過評估驗收的企業,須在 1 個月內將修改完善后的清潔生產審核報告(封面、扉頁加蓋公章)、修改說明、清潔生產審核績效表(表內績效數據需根據專家組意見修正)上傳至“服務平臺”。經牽頭部門審核通過后,企業可登陸“服務平臺”下載評估驗收意見。
(六)清潔生產審核評估驗收的結果可作為落后產能界定等工作的參考依據。
三、簡易流程清潔生產審核的驗收
(一)企業完成簡易流程清潔生產審核工作,實施中/高費清潔生產方案并取得一定的績效后,應登陸“服務平臺”上提出
驗收申請,并將下列材料按順序裝訂成冊一式兩份,提交至牽頭部門。
1.廣東省清潔生產審核績效表(附件 2);
2.簡易流程清潔生產審核報告。
(二)牽頭部門應組織 1-2 名專家到企業進行現場驗收,檢查中/高費方案實施情況,核實清潔生產績效,確定清潔生產水平,并形成驗收意見(附件 4)。有條件的地市,鼓勵委托第三方開展實施簡易流程清潔生產審核的企業的驗收工作。
(三)簡易流程清潔生產審核驗收結果分為“通過”和“不通過”兩種。有下列情況之一的,驗收不通過:
1.清潔生產中/高費方案弄虛作假,或未取得節能減排效果;
2.審核完成后,企業未能穩定達到國家或地方要求的污染物排放標準、核定的主要污染物總量控制指標或污染物減排指標;
3.審核完成后,企業單位產品能源消耗未能符合限額標準要求。
(四)通過驗收的企業,1 個月內將修改完善后的簡易流程清潔生產審核報告(封面、扉頁加蓋公章)、修改說明、清潔生產審核績效表(表內績效數據需根據專家組意見修正)上傳至“服務平臺”。經地級以上市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審核通過后,完成備案工作,企業可登陸“服務平臺”下載驗收意見。
(五)清潔生產審核驗收的結果可作為落后產能界定等工作的參考依據。
四、其他事項
(一)通過地級以上市經濟和信息化部門、環境保護部門組織的清潔生產審核評估驗收,評分為 80 分或以上,且驗收前一年內無超標超總量排污、能耗超限額的情況的企業,可由地級以上市經濟和信息化部門、環境保護部門聯合推薦,申請省級清潔生產企業稱號。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組織專家對各市推薦企業進行復審,必要時進行現場評估,對達到行業內清潔生產先進水平的企業,授予省級清潔生產企業稱號。
(二)按國家和地方有關規定須開展清潔生產審核工作的企業,兩次審核的間隔時間原則上不得超過五年。另有規定的行業、企業,按相關要求執行。
(三)省經濟和信息化委會同省環境保護廳每季度在“服務平臺”公布企業的審核驗收情況。
(四)審核名單內企業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審核時間的,須提供相關證明材料報地級以上市經濟和信息化部門、環境保護部門批準。無特殊原因拒絕、拖延或沒有在規定時限內完成清潔生產審核工作,或者在清潔生產審核中弄虛作假,或者不報告、不如實報告審核結果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有關條款予以處罰。逾期不開展審核的企業,滾動納入下一輪審核名單。
(五)企業委托的咨詢服務機構不按照規定內容、程序進行清潔生產審核,弄虛作假、提供虛假審核報告的,由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會同環境保護廳責令其改正,并公布其名單。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六)有關部門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泄露企業技術和商業秘密,造成企業經濟損失的,按照國家和地方相應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七)清潔生產審核評估驗收工作經費應當納入同級部門預算。承擔評估驗收工作的部門或者單位及其工作人員、驗收專家不得向被評估驗收企業收取費用。
(八)本工作流程由廣東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環境保護廳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三十日后執行,有效期為五年。
附件:1.廣東省實施清潔生產審核申請表
2.廣東省清潔生產審核績效表
3.廣東省清潔生產審核評估驗收評分表
4.廣東省清潔生產審核評估驗收/驗收意見表
5.廣東省簡易流程清潔生產審核技術指引(試行)
廣東省經濟和信息化委 廣東省環境保護廳 清潔生產審核及驗收工作流程.pdf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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