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潔生產審核辦法》2016年第38號令(2016年7月1日起實施)
發布時間:2016-5-20 發布人:廣東省清潔生產協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部
令
第38號
為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2012年),進一步規范清潔生產審核程序,更好地指導地方和企業開展清潔生產審核,我們對《清潔生產審核暫行辦法》進行了修訂。現將修訂后的《清潔生產審核辦法》予以發布,并于2016年7月1日起正式實施,2004年8月16日頒布的《清潔生產審核暫行辦法》(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原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第16號令)同時廢止。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主任:徐紹史
環境保護部部長:陳吉寧
2016年5月16日
附件:清潔生產審核辦法
總機:26995130/32 傳真:26995560 郵政編碼:518005
地址:羅湖區人民南路3005號深房廣場B座32F 技術支持:環科中心信息部
版權所有 © 2019深圳市環境工程科學技術中心有限公司 粵ICP備11103453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