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2月26日深圳市第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同日公布。
第一條 為了防治固體廢物污染環境,保障人體健康,促進經濟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結合深圳經濟特區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生產經營活動中產生的固體廢物的污染防治。
危險廢物的污染防治適用本規定。
城市生活垃圾(含建筑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垃圾)的污染防治,另行規定。
第三條 深圳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市環境保護部門)和區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區環境保護部門)對本轄區的固體廢物污染防治依法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市、區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應按各自職責對固體廢物污染防治進行監督管理。
第四條 市環境保護部門根據經濟技術條件,制定固體廢物污染防治技術規范,報深圳市人民政府批準后施行。
第五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組織固體廢物集中控制設施的建設和固體廢物集中處理、處置。
使用固體廢物集中控制設施處理、處置固體廢物的,應支付處理、處置費用,具體費用標準由深圳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六條 建設固體廢物集中控制設施應符合環境保護規劃,在項目的立項階段應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并報市環境保護部門批準;在項目開工前應進行環境風險評估及技術評估并報市環境保護部門批準。
環境風險評估應由國家認可的專業機構進行。
第七條 單位和個人可以從事固體廢物集中收集、處理、處置的經營活動,但必須取得市環境保護部門的環境保護產業技術資格認證。
第八條 直接從事固體廢物收集、貯存、運輸、處理、處置的人員,應經市環境保護部門專業培訓并考核合格,取得《上崗證》后方可上崗。
第九條 產生固體廢物的單位和個人,應將固體廢物污染防治納入生產經營管理,采取先進的生產工藝和技術,減少固體廢物的數量、種類和產生源,開展固體廢物的再利用。
第十條 醫療單位對產生的醫療廢物,應進行焚燒處置。
因化工、制作生物制品、科研、屠宰或其他原因產生的含有病原體的廢物,應進行無害化處理。
前兩款規定的廢物不得混入其他廢物和垃圾中進行收集、運輸和傾倒。
第十一條 對廢輪胎、廢蓄電池、廢電器等固體廢物,應回收利用;不具備回收利用條件的,不得隨意棄置和傾倒,應交給具有技術、設備條件的單位回收。
第十二條 港口、碼頭、航空港的建設,應配套設置固體廢物接收設施和貯存容器。
第十三條 產生固體廢物的單位和個人,對待運的固體廢物應采取防滲漏、防流失、防揚散措施,妥善貯存。
第十四條 運輸固體廢物應具備相應的技術、設備條件,在可能情況下繞過城市主要街道、居住區、療養區、飲用水源保護區、自然保護區及其他環境保護特殊區域。
運輸過程中發生散漏、流失的,應立即停止運輸,并采取相應的消除污染措施。
第十五條 以填埋方式處置固體廢物的,應采取防滲漏、防揚散及相應的監測措施。
關閉填埋場,應經市或區環境保護部門驗收合格;關閉后的填埋場,應加強監測、管理和安全防范工作,并恢復植被。
第十六條 貯存、填埋過固體廢物的土地需開發利用的,應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并報市環境保護部門批準。
第十七條 禁止進口固體廢物,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八條 因綜合利用固體廢物或利用固體廢物作能源、生產原料確需轉移固體廢物的,應遵守以下規定:
(一)從其他省份引進固體廢物,應經市環境保護部門初審后報廣東省環境保護部門批準,并持有移出地省級環境保護部門簽署的固體廢物轉移聯單;
(二)從廣東省其他地區引進固體廢物,應報市環境保護部門批準,并持有移出地地市級環境保護部門簽署的固體廢物轉移聯單;
(三)在本市特區內外之間轉移固體廢物,應報市環境保護部門批準。
第十九條 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和個人,應建立崗位責任制和危險廢物管理檔案,由專人負責危險廢物的收集和管理工作,并將危險廢物交由具有相應資格的單位運輸、處理、處置。
第二十條 待運的危險廢物,應按市環境保護部門的規定設置專門容器貯存;運輸危險廢物的,應填寫危險廢物轉移聯單,并向市、區環境保護部門報告危險廢物的種類、數量、運往場地等情況。
第二十一條 市環境保護部門對未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的具有危險廢物特性、須嚴格控制的廢物,根據危險廢物鑒別標準、鑒別方法可制定深圳市危險廢物補充名錄,報深圳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施行。
列入深圳市危險廢物補充名錄的廢物的污染防治,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和本規定。
第二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區環境保護部門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棄置、傾倒廢輪胎、廢蓄電池、廢電器及其他可回收利用的廢物的;
(二)未按規定建立危險廢物管理檔案的。
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區環境保護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一)不具備相應資格從事固體廢物的收集、貯存、運輸、處理、處置的;
(二)固體廢物發生滲漏、流失、揚散造成環境污染的;
(三)將固體廢物交給不具備相應資格的單位或個人收集、運輸、處理、處置或不按規定轉移固體廢物的;
(四)擅自閑置、拆除、遷移固體廢物處理、處置設施,或在固體廢物處理、處置過程中造成環境污染的。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區環境保護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一)醫療、屠宰、化工、生物制品等產生的廢物未按規定進行消毒、無害化處理,或混入其他垃圾中排放的;
(二)擅自傾倒固體廢物,或未按規定利用固體廢物作土地復墾充填物,或擅自開發利用貯存、填埋過固體廢物的土地的;
(三)未按規定設置專門危險廢物收集、貯存容器,或未分類收集、運輸危險廢物的;
(四)危險廢物運載工具不符合要求,或在運輸過程中丟棄、遺撒危險廢物的;
(五)在危險廢物處理、處置過程中,未按規定采取防治污染措施的;
(六)擅自封閉或關閉固體廢物或危險廢物填埋場的。
第二十五條 未經市環境保護部門批準,擅自開工建設或使用固體廢物處理、處置設施的,由市環境保護部門責令停止建設或使用,可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六條 不具備相應資格擅自從事危險廢物收集、貯存、運輸或處理、處置的,由市環境保護部門沒收非法所得,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或非法所得一倍的罰款。
第二十七條 逾期不履行罰款決定的,每逾期一天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拒不履行責令限期改正決定的,市、區環境保護部門可指定他人代為履行,其費用由拒不履行者承擔。
第二十八條 本條例自一九九七年六月一日起施行。
總機:26995130/32 傳真:26995560 郵政編碼:518005
地址:羅湖區人民南路3005號深房廣場B座32F 技術支持:環科中心信息部
版權所有 © 2019深圳市環境工程科學技術中心有限公司 粵ICP備11103453號